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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泾民执字第000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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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村民。

王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某申请由被执行人石某某给付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石某某在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存款共计5200元(含执行费、诉讼费等),且已如数支付申请人王某某。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06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斌审判员:李晓义代理审判员:朱晓强

书记员:藏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