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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某艳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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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某艳,女,1978年1月1日出生,壮族,工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城北商贸城****。被执行人黄某,男,197某年7月21日出生,壮族,工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城北商贸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艳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即已搬离争议房屋天等县天等镇城北商贸城一区6号某该争议房屋天等县天等镇城北商贸城一区6号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许某艳使用,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农绍成代理审判员:农祖界代理审判员:许大虎

书记员:赵维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