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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崂执字第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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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9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崂王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究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胡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