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朱某某返还刘某某彩礼4500元。权利人刘某某于201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朱某某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3200元,陪嫁物归申请人以抵剩余13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扶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结案。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锁林执行员陈军辉执行员孙武斌
书记员:蔡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