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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贺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法执字第0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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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蒙古族,住鄂托克前旗昂素镇,牧民。被执行人曹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农民。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前昂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某居住地在我院辖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于2013年3月11日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2)鄂前昂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