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1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游某某,男,1980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陈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游某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北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