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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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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1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游某某,男,1980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陈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游某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北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