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亚敏。被执行人李忠。
张亚敏申请执行李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补偿申请执行人4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7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朱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