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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亚敏申请执行李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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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亚敏。被执行人李忠。

张亚敏申请执行李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补偿申请执行人4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7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朱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