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南王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工人,住陈仓区虢镇新市南街。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协议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交付下余执行款2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