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蕾被执行人:江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蕾与江峰离婚纠纷一案(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江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峰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峰存款人民币224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