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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俞桂荣与被执行人陈汉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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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俞桂荣被执行人:陈汉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俞桂荣与陈汉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陈汉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收入,现因本院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陈汉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园代理审判员:林勤力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