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俞桂荣被执行人:陈汉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俞桂荣与陈汉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陈汉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收入,现因本院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陈汉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园代理审判员:林勤力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