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2)千民初字第00085号张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子吕某甲由被告吕某某抚养,原告张某给付婚生子吕某甲抚养费人民币20000元,分六年付清;2012年度抚养费3500元于2012年5月11日付清,其余抚养费于每年11月30日前给付33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在2013年2月21日将婚生子吕某甲剩余抚养费16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应虎审判员:丁千生审判员:梁元生
书记员: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