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娜俏。被执行人张旦。
申请执行人张娜俏与被执行人张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03月29日制作的(2010)温龙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旦下落不明,经银行账户上查询无存款,现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4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3年2月25日止,被执行人张旦欠申请人张娜俏96000元,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吴作力
书记员:(代)杨卓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