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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娜俏与张旦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民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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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娜俏。被执行人张旦。

申请执行人张娜俏与被执行人张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03月29日制作的(2010)温龙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旦下落不明,经银行账户上查询无存款,现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4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3年2月25日止,被执行人张旦欠申请人张娜俏96000元,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吴作力

书记员:(代)杨卓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