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郝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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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郝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