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某某,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2012年7月2012年12月),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韦某某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银行查询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1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