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8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4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某某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4800元,案件款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度-2013年度全年度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