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4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2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某某已自觉缴纳案件款24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临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全年度、2013年全年度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