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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林娟与被执行人郭洪臣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3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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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娟,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郭洪臣,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林娟与被执行人郭洪臣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娟以(2011)莱州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洪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洪臣的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