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娟,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郭洪臣,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林娟与被执行人郭洪臣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娟以(2011)莱州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洪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洪臣的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