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均花,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学义,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郑均花与被执行人孙学义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均花以(2010)莱州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学义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学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孙学义在银行的存款1432.5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海燕
书记员:张学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