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改瑞与周江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绥执字第000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琦蓥,男,2004年5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高石角村人,住该村,学生。法定代理人周江江,男,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周琦蓥之父。被执行人王改瑞,女,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高石角村村民。

王改瑞与周江江离婚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绥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小孩周琦蓥由被告周江江抚养,原告王改瑞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从2010年6月起至小孩十八周岁能独立生活止)。被执行人王改瑞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琦蓥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王改瑞付给申请执行人周琦蓥本次申请的抚养费3000元,其余本次申请的36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改瑞负担。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德县人民法院(2010)绥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66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光成审判员:王宏伟审判员:张文武

书记员:党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