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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与连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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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连某,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连某在荣成造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金分红给申请人,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石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