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某,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威民一终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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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连某,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威民一终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