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英坤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秉曜离婚纠纷一案,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8日作出的(2002)莱州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莱州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于卫东
书记员:张学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