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麟游县酒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本院(2001)麟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侯虎勤执行员黄宏平执行员闫纪明
书记员:田瑞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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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麟游县酒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本院(2001)麟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侯虎勤执行员黄宏平执行员闫纪明
书记员:田瑞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