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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麟执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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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身患疾病,行动不便,生活困难,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标的2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放弃5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折价款1500元,且当庭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终结执行。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闫纪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