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03年11月10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4月6日本案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4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贾某某强制执行以后,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元,对剩余的债务愿分期履行,申请人也表示同意,故本院于2004年11月18日裁定本案中止执行。2007年12月,因被执行人贾某某未按期承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贾某某,故对其退休工资进行了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267.57元,已执行标的21267.5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兵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