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0年7月22日返还了申请人田某某全部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麟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50元,由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纪明
书记员:田瑞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