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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赵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麟执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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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0年7月22日返还了申请人田某某全部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麟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50元,由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纪明

书记员:田瑞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