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温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温某某在天津市新日机电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5月13日,本案委托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执行。2009年10月31日,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复函称,被执行人温某某已辞职下落不明,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温某某之父温振玉代为履行返还财礼款7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标的14000元,已执行标的7000元,未执行标的70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麟执字第15号李某某与温某某离婚返还财礼款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纪明执行员**兵执行员李芳林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