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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马碧波与杨瑞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麟执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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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父母不愿承担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某某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彩礼23000.00元,至今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麟执字第26号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纪明执行员周保平执行员李芳林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