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麟游县桑树塬乡桑树塬村西庄组。被执行人闫某某,男,住麟游县桑树塬乡桑树塬村西庄组。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闫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表示本案同意延期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未执行。2009年12月10日,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3月25日,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闫某某履行给付清结财产折价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50元,由闫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纪明
书记员:田瑞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