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柏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标的9900元,实际执行标的99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麟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执行终结。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闫纪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