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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吕桂婷与谷宁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麟民初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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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工人。被告谷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他人做工作,夫妻关系已和好,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乖秀

书记员:周保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