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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王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2008)乐执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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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某某,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

(2007)乐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文平代理审判员:郭福星代理审判员:刘利民

书记员:荣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