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
(2007)乐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文平代理审判员:郭福星代理审判员:刘利民
书记员:荣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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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
(2007)乐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文平代理审判员:郭福星代理审判员:刘利民
书记员:荣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