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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乐执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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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彭某,女,1977年11月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乐亭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4)乐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彭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08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108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4)乐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文平代理审判员:郭福星代理审判员:刘利民

书记员:荣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