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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熊义申请执行陈千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贡井执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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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义,男,1968年8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陈千英,女,1970年6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0)贡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千英银行存款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强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