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义,男,1968年8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陈千英,女,1970年6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0)贡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千英银行存款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强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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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熊义,男,1968年8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陈千英,女,1970年6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0)贡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千英银行存款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强
书记员:潘虹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