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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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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油子公司油子仓库。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工程大学职工。申请人范某某以被执行人周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活帮助费人民币2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0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