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某,西安市铁路信号厂变电所配电工。被执行人:孙某,陕西奥星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委托代理人:王容(未到庭),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铁晓颖,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补偿金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7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