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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高静与被执行人白必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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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静,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白必胜,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黄金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静与被执行人白必胜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件款4435元,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11056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碑执字第014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呼延景华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