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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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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咸阳市秦都区惠民小区**楼******。被执行人栗某某,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鑫龙橄榄国际**。委托代理人王实践,西安市碑林区中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栗某某自觉给付了申请人李某某65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任惠军

书记员:马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