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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靳萍萍与姬晓峰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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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靳萍萍,女。被执行人姬晓峰,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萍萍与被执行人姬晓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姬晓峰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已主动履行了2012年的抚养费12000元,且申请执行人靳萍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