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靳萍萍,女。被执行人姬晓峰,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萍萍与被执行人姬晓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姬晓峰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已主动履行了2012年的抚养费12000元,且申请执行人靳萍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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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靳萍萍,女。被执行人姬晓峰,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萍萍与被执行人姬晓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姬晓峰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已主动履行了2012年的抚养费12000元,且申请执行人靳萍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