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
关于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乙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乙价值11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中阁
书记员:李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