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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乙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0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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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

关于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乙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乙价值11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中阁

书记员:李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