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2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韩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韩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韩某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