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胡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远明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胡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远明
书记员:孙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