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贵生,男,生于1972年6月25日。被执行人杨碧霞,女,生于1974年5月1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碧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碧霞当即向申请执行人葛贵生返还位于陇县百隆商城8号住宅楼3-06-310住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贵生撤销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关于杨碧霞返还陇县百隆商城8号住宅楼3-06-310号房屋的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