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63年2月17日。被执行人:石某某,男,生于1962年11月1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360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石某某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3600元,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全部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王曼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