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生于1989年3月16日。被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90年1月2日。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王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64755元,且申请人吕某某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王曼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