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26日。被执行人严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4日。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765号严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某某于2012年11月30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2000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王某某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肖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