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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闫某甲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陇执字第00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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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闫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被执行人闫某甲,女,生于1979年9月11日。

本院在执行闫某甲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彩平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款15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闫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琼

书记员:刘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