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被执行人闫某甲,女,生于1979年9月11日。
本院在执行闫某甲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彩平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款15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闫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琼
书记员:刘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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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闫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被执行人闫某甲,女,生于1979年9月11日。
本院在执行闫某甲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彩平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款15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闫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琼
书记员:刘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