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20日。被执行人祁某某,女,生于1973年8月16日。
祁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某某履行了其义务,申请人李某某已领取案件执行款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岁保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