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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2)陇执字第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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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20日。被执行人祁某某,女,生于1973年8月16日。

祁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某某履行了其义务,申请人李某某已领取案件执行款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岁保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