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韩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2日。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769号韩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韩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0000元,且已全部发放于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亚辉
书记员:赵腊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