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81年7月28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27日。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某已全部领取,同时申请人向本院交来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150元,被执行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金江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